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春燕(3308231982****8720):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春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郑春燕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89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郑春燕支付原告代偿款48935.23元,自2016年2月26日起,被告郑春燕按照年利率6%计算,赔偿原告利息损失4536.9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12日,实际主张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总计53472.1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郑春燕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5日上午9:00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2日
联系人:雷章兴 联系电话:0571-483351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