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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4751号原告郑阳妹诉被告宁方清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0 09:16:12    阅读:383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宁方清(3308231955****2118):

本院受理原告郑阳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宁方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阳妹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宁方清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人: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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