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正后(3308231967****4133):
本院受理原告姜子文诉被告吴正后、周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吴正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子文借款本金212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的利息为12000元,其后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月利率1%据实计算);二、被告周和根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被告吴正后、周和根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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