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超(3308811988****8311):
祝丽晴(3308811990****052X):
本院受理原告周立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超归还原告周立清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3500元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祝丽晴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超、祝丽晴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