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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4383号原告江山市绿环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詹文苹判决书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22 15:36:50    阅读:4076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詹文苹(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5XXXX2918):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绿环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詹文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市绿环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681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4元,由被告詹文苹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8年1月22日

 

 

联系人: 刘建芬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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