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大平(3428231965****6814):
本院受理原告毛明英、周志霞、周志磊与被告江山市恒耀玻璃有限公司、王大平产品责任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054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683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5日14:45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四日
承办人:陈力群 联系电话:0570-411982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商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