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丁伟军(3325261964****6732):
本院受理原告徐春伟与被告丁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丁伟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0元,支付利息(利息按360000元,自2006年5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丁伟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5月25日
联系人: 柴燕敏 联系电话:0570-411995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