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钟国军(3307191975****5315):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千禧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钟国军支付原告江山千禧门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00元,支付利息损失(按本金3400元,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钟国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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