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正文内容
 
  (2018)浙0881民初1994号原告周美玲与被告王松发、周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副本公告送达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25 09:11:17    阅读:501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松发(3308231966****4911):

本院受理原告周美玲与被告王松发、周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王松发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99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松发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据实计算);2. 判令被告周炳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5月25日


联系人: 仲 舒                     联系电话:0570-41191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96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