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万根(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6****5916):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石门镇清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毛万根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4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交纳拖欠的板栗54400市斤,或者支付折价款174080元(3.2元×54400市斤),并从逾期之日起(2005年至2008年每年12800元,2009年至2016年每年15360元,均从每年的11月1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偿付滞纳金;2. 赔偿被砍伐的板栗树400000元(100元×4000株),并从2006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25日下午14时50分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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