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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2238号原告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傅伟国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29 15:07:18    阅读:568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告

 

傅伟国3308231973****3932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傅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傅伟国支付原告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8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8月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傅伟国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徐奇琦、罗晶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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