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沃客餐饮有限公司(91330881355****92Y)
王秋琴(3308811988****3922)
郑淑仙(3308811989****4125):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江山市沃客餐饮有限公司、第三人钱成意、敖成、王秋琴、吴婵子、郑淑仙、吴晓霞履行行政处理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江人社监决字(2017)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载明:1、支付劳动者王秋琴工资4000元,赔偿金2000元,合计人民币6000元;吴婵子工资3060元,赔偿金1530元,合计4590元;敖成工资5950元,赔偿金2975元,合计8925元;钱成意工资8020元,赔偿金4010元,合计12030元;郑淑仙工资3081元,赔偿金1540.5元,合计4621.5元;吴晓霞工资933元,赔偿金466.5元,合计1399.5元;2、支付执行费46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八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