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倪永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6****0016)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上海办事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倪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上海办事处房屋占有使用费695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上海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被告倪永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8年7月11日
承办人:柴燕 联系电话:0570-411915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