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坤群(公民身份号码:3521241974XXXX4617):
本院受理原告姚孔望诉你及被告谢新华、刘信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6月14日审理终结。被告谢新华、刘信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被告黄坤群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148号上诉状副本。被告谢新华、刘信春上诉要求:撤销江山市人民法院(2018)浙088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未到本院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25日
联系人: 刘建芬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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