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 雁(3308811998****8514):
陈长友(3308231971****8512):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水诉被告陈雁、陈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344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陈雁、陈长友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8日9:5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40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