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夏艳(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3****4288):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平诉被告夏艳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7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退还原告30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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