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小华(3308231969****2719)、王娟(3308231973****4527)、毛立峰(3308231976****2353)、郑建英(3308231980****1126)、郑明勇(3308231970****1717):
本院受理原告郑绍辉诉被告郑小华、王娟、郑明勇、毛立峰、郑建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44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依法判令被告郑小华、王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45664.3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25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3、判令被告王娟以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H3373F号机动车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抵押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郑明勇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毛立峰、郑建英在担保比例范围内(即109131元)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9年2月1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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