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茂清(3308231964****0011):
本院受理原告叶椒水与被告徐茂清、程根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徐茂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53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合计734680元。其中借款本金12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扣除2010年2月11日已支付利息10000元。其中借款本金8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按月利率2.3%据实计算,扣除2009年12月25日已支付利息150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2月1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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