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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4124号原告姜志斌诉被告姜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14 08:54:19    阅读:589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姜洪飞(3308811993****3919):

  本院受理原告姜志斌与被告姜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姜洪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志斌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姜洪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6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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