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洪飞(3308811993****3919):
本院受理原告姜志斌与被告姜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姜洪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志斌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姜洪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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