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福进(3303231964****4352):
陈安芬(3303231964****2848):
本院受理原告叶芝芳与被告刘福进、陈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刘福进、陈安芬支付原告叶芝芳货款691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5%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8元,由被告刘福进、陈安芬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徐奇琦、罗晶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