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祥富(3308231953****2555):
本院受理原告姜纪轩诉被告姜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姜祥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姜纪轩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000元自2014年4月16日起,其中20000元自2014年4月27日起,均计算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姜祥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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