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邵方水(3308231965****471X):
本院受理原告毛水菊与被告邵方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邵方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毛水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7日起按月利率2%、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5‰,均据实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毛水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邵方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八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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