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虞根法(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57****8317):
王彩珠(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2****3327):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霞诉项银连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不得执行坐落于江山市峡口镇合新村明珠二区45号房屋[权证号:江国用(2008)字第138-850号];二、驳回原告陈晓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陈晓霞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2018)浙0881执异44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31日
承办人:徐素风 联系电话:0570-411939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