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博美门业有限公司(91330881L50583XXXX)、徐莲芝(3308231974XXXX3120):
本院受理原告牟利文诉被告江山市博美门业有限公司、徐莲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70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货款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9年5月22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2月18日
联系人:戴剑平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