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利(3521221982****2415)、刘秋军(3308811984****1119)、
张琳(3304021981****1223):
本院受理原告余波诉被告姜利、刘秋军、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313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姜利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1%计算的利息;2、被告刘秋军、张琳对第一项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26日10:05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姜涛 联系电话:0570-411917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决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