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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初260号原告米兵诉被告毛建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29 16:37:32    阅读:5844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建青(3308811985****5924):

本院受理原告米兵诉被告毛建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毛建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米兵购货款18686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9元,保全费1454元,合计3473元,由被告毛建青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29日

联系人: 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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