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大平(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5****6814):
本院受理原告毛明英、周志霞、周志磊与被告王大平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1、被告王大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明英、周志霞、周志磊因受害人周德木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损失共计70367元。2、驳回原告毛明英、周志霞、周志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2元(已扣除调解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毛明英、周志霞、周志磊负担4043元,被告王大平负担110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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