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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初926号原告吴小飞诉被告金卫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9 11:38:08    阅读:5666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告

 

金卫(3602811983****4357):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飞与被告金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金卫支付原告吴小飞货款45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被告金卫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承办人:徐奇琦、罗晶                联系电话:0570-41191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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