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军伟(3308231964****2711):
姜纪兰(3308231965****2326):
本院受理原告陈忠胜、姜小娟诉被告毛军伟、姜纪兰、林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毛军伟、姜纪兰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21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毛军伟、姜纪兰、林平偿还两原告代偿款761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据实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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