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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初1054号原告毛梅青与被告严坤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29 08:37:25    阅读:5664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严坤珠(公民身份号码351221973****4823):

本院受理原告毛梅青与被告严坤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05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433元、误工费5850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150元、鉴定费700元等损失共计112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31日上午8时45分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29日

 

联系人:郑良刚、王建双             联系电话:0570-411982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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