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换平(3308811991****593X):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换平、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浙0881民初151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由被告周换平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止的利息5842.46元,此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971875‰据实计算给付;2、由被告王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 2019年 8月5日09:30 在 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30日
联系人: 周中才、罗晶 联系电话:0570411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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