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梅富(3308231978****2317):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敢与被告姜梅富、毛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姜梅富归还原告刘勇敢借款本金4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毛建国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姜梅富、毛建国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承办人:徐奇琦、罗晶 联系电话:0570-41191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