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F90E2T):
本院受理原告吴旭友与被告江山市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67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9日上午8时45分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8日
联系人:郑良刚、王建双 联系电话:0570-41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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