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海丰(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1****2317)、龚小燕(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5****0740):
本院受理原告郑东东与被告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姜海丰、龚小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48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水泥稳定层料款278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9日
联系人:徐素风、徐琪涵 联系电话:0570-41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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