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巍华(3308231981****1914)、徐天水(3308231977****1315):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萍诉被告徐天水、郑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郑巍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爱萍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爱萍要求被告徐天水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郑巍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13日
联系人: 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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