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小卫(3623231985****5912):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大运物流服务部诉被告祝小卫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祝小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市大运物流服务部运费1767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元,由被告祝小卫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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