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贞招(3308231980****072X),许俊杰(3308811999****8318):
本院受理原告徐文祥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81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挖机租赁费93297元,并赔偿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14日10:05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10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