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建新(3308231980****2333):
本院受理原告严方正与被告浙江恒阳建设有限公司、姜建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恒阳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严方正工程款617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7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12740元,由被告浙江恒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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