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开友(3308231965****391X):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山市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开友履行行政处罚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江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江环罚字﹝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载明:1、支付罚款40000元整;2、支付执行费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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