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水森(3308231969****4150)
姜海丽(3308231977****2342):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健康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吴水森、姜海丽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健康局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江卫计生征字(2018)第103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载明:1、支付社会抚养费合计97000元整;2、支付执行费135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人:毛寅 联系电话:411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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