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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5130号周秀英诉江山市顶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士满、郑吉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10 16:01:59    阅读:548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江山市顶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058312****)、张士满(3326251971****171X)

本院受理原告周秀英诉被告江山市顶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士满、郑吉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1、被告张士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秀英劳动报酬426.50元;2、驳回原告周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士满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联系人:余小成、徐诗云        联系电话:  0570-411932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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