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汪微(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9****8129):
本院受理原告姜永林诉被告汪微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38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与被告汪微离婚;2、婚生女儿姜安娜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负责抚养成人,由被告支付婚生女儿姜安娜的抚养费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姜安娜能独立生活止,每月抚养费为500元,在每年1月1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6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16日上午8时5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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