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潘芳荣(3308231974****2527):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健康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潘芳荣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浙0881行审48号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健康局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江卫计生征字(2018)第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载明:1、支付社会抚养费合计54000元整;2、支付执行费71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朱海曙/李岚 联系电话:0570-4119166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