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顺忠(3308231978****6513):
本院受理原告郑小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小良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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