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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初1131号原告毛大贵与被告姜献祥、廖玉秀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14 12:42:12    阅读:566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献祥(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3****2939

廖玉秀 (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4****652X):

本院受理原告毛大贵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姜献祥支付原告毛大贵货款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廖玉秀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姜献祥、廖玉秀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6月14日

 

联系人: 承办人徐奇琦/书记员陈佳昱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江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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