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1330881MA****OE2T):
本院受理原告柴玉霞诉被告江山市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解除原告柴玉霞与被告江山市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二、被告退还原告的装修预付款3744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的资金占用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用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元,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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