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水荣(3308231973****2115):
本院受理原告周献丰诉被告徐水荣、徐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徐水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献丰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其中250000元本金的利息(其中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本金5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二、被告徐水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献丰律师代理费损失14000元。三、被告徐崇生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10元,由被告徐水荣、徐崇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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