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红星(3308231977****0739):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被告何红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何红星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46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融资本金18907.97元及相应利息及违约金354.3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4日,以后发生的利息、复利、违约金、超限费等据实计算,直至所有融资本息全部结清之日止);2.请求判决抵押有效,原告就被告抵押给原告的车辆(车牌号:浙HFG627,车架号LJ12EKR20G4046291,发动机号G3493292)在融资本息及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制度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6月24日
联系人: 郑爱华 联系电话: 0570-411911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