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童瑞文(3308221975****6016)、姜小春(3308811985****2329):
本院受理原告张积峰诉被告姜小春、童瑞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57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解除对坐落于衢州市西安路90装1单元2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衢州市字第16153813号)的查封措施,价值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9年9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6月25日
联系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