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利(3521221982****2415)、刘秋军(3308811984****1119)、
张琳(3304021981****1223):
本院受理原告余波诉被告姜利、刘秋军、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余波借款本金294000 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据实计算)。二、被告刘秋军、张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余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姜利、刘秋军、张琳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日
承办人:姜涛 联系电话:0570-411917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三庭